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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林延丞
訴訟代理人 鄭善宏
被 告 林松永
被 告 林松德
林張秀英
林敏蘭
林松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民國112年1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1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就案由欄之言詞辯論終結時間,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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