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2290,2024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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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黃O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被 告 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與本件相關之犯罪嫌疑,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10號案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該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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