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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芸涵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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