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3417,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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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7號
上訴人 陳美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榮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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