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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長松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9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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