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琳瑋
楊素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琳瑋、楊素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桂華、許世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琳瑋、楊素櫻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琳瑋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00元、上訴人即被告楊素櫻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197,6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