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67號
原 告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趙法川
被 告 楊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0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0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462號卷)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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