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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
原 告 林麗貞
被 告 洪琮祺(即鄒秀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洪琮祺為被告鄒秀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秀芳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洪琮祺,且查無拋棄繼承之情,有戶籍資料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又本件迄今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洪琮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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