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3603,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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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原 告 蕭順天
訴訟代理人 蕭鈺蓉
被 告 吳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自其所有之國泰商業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欲轉帳新臺幣50萬元之貨款到東晟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時,因其女蕭鈺蓉操作失誤 ,誤將該筆50萬元轉至被告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東晟公司會計來訊告知貨款未帳後,始知上情,被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可以取得系爭款項之權利,。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三、被告答辯略以:被告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已沒在使用,伊與原告已快20年沒交集了,原告怎會無緣無故匯錢到伊上開帳戶等語。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明細以供查核。本院復依原告所提供之系爭帳戶資料,經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查詢,系爭帳戶為被告持有使用,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9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545號函覆資料可資憑證(見本院卷第65頁)。

被告亦不爭執系爭帳戶為其所有,而參諸原告所提之國泰商業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確實於111年9月29日轉出50萬元至被告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因誤將50萬元轉入被告之銀行帳戶內,原告取得該筆50萬元即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認被告受有利益且無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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