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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4號
原 告 來速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被 告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高明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4、26、28行、第3頁第13行關於「325,000」記載,應更正為「325,5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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