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宸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何湘緁、被上訴人即被告貴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反訴部分為10,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合計應繳3,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