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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吳中平
張正倫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陳俊正
被 告 吳璨如
張雙綾(張仁禪之繼承人)
張齡月(張仁禪之繼承人)
張乃文(張仁禪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文(張仁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未就繼承人部分聲明辦理繼承登記,其聲明內容並未完備,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追加聲明請求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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