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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6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曾皓峯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張書欣律師
楊忠憲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陳國貞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李素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黃翎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提出之民事反訴準備書狀,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28日平土測字026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圖示A部分(面積0.33平方公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反訴原告,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0元【計算式:30,000(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0.33=9,9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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