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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237號
原 告 張祖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煜明間權利濫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中救字第71號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經調閱上開卷宗查對無訛。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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