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682,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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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黃澎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功德會、詹文雄、長生老人互助會間請求支付老人互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訴聲明就請求金額擴張至639,200元部分,惟第二審程序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開始,上訴人提起上訴併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性質上為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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