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70,2024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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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沐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庭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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