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15號
原 告 鍾椏淇
被 告 李泰龍
張駿騰
陳堉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澤
被 告 廖逸家
羅子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曹景鈞
謝璧而
蔡美麗
連緁宜
李貞慧
蔡麗珍
彭承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原告就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就被告李泰龍部分,故不宜僅就被告李泰龍部分單獨進行審理終結,進行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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