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蔡岳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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