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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梓瑄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 代理 人 董于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沈時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且反訴請求項目眾多,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9月16日下午4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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