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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士昕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鐘勇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中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向聲請本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中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
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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