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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不詳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再審原告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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