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原小,3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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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鄭宜昀
被      告  羅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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