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
原 告 呂銘哲
被 告 陳冠君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號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詐欺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7、9516、25618、25619、25620、25621、25622、25623、25624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號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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