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廖羽萱
相 對 人 青熙美學診所
法定代理人 王明祥
相 對 人 顏肇吾
上列當事人間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予給付新臺幣46萬元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
該項通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