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司調,69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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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吳菁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主病企業社、星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調解等語。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若干,併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並依說明二補正聲請調解費用,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本院繳款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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