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010,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謝君逸


被 告 韓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