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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堃生
被 告 游騰吉
訴訟代理人 梁彩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2 年度簡字第151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7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及第7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爰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2,000元,嗣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被告就前開聲明金額當庭給付現金300元予原告收執無訛,原告乃減縮聲明為21,700元(見本院卷43頁),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於法相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騰吉因懷疑原告陳堃生向警方檢舉其吸毒,竟於民國112年5月31日19時51分許,前往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持電纜線毀損該屋門前之水管、水龍頭、塑膠桶及鐵門等原告之物品(下稱系爭物品),更動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右頭部挫傷、右臉頰挫傷及左臂挫傷等傷害(同一事件原告因受傷所支出醫療費用部分已減縮聲明如上,本判決以下不再記載原告受傷部分)。
然被告及其母不願賠償修繕系爭物品之金額,雖一度謊稱願賠償原告新台幣5,000元,實則全無賠償,並威脅欲反告原告。
甚且,被告及其父又去騙原告樓下鄰居,稱是原告要求該鄰居進行修繕,然迄至本件起訴之同年10月24日為止,被告或其父母均未給付任何費用予該鄰居。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700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當初被告係以原告音樂是否太大聲而報警,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原告以笨圾、廢人、沒用的人等字眼辱罵被告,且不願出來,被告始毀損原告住處門前水管、水龍頭等物,被告並已依刑事簡易判決主文所示刑責繳付罰金,刑事程序時雙方曾以合計11,500元達成和解共識,但原告又當場反悔而未能和解,況被告早已履行相關物品之修繕,原告再請求原告賠償,實無理由。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31日19時51分許,故意毀損其所有且擺放於住處門前之系爭物品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第1511號全卷核閱無訛,有影印自刑事卷宗之相關系爭物品之毀損照片等附卷(見本院卷第20-5至20-9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所有之系爭物品,固遭被告故意毀損屬實業如前述,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修繕單據為憑,且於本院陳稱:被告一開始有修繕,但最後修好的是樓下的王先生,修的人都不是我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則原告是否確有因支付修繕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即難遽採。
㈢至原告又稱:水管、不鏽鋼的水龍頭及洗衣機的玻璃均為其所購買,花費9,000元,這部分沒有單據,因為被告說他等一下會付,故原告並未要求開具單據,然有錄影存證交予警方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復依原告於本院之陳述,其所指上開有錄影為證之內容,僅為「原告發現被告所謂修繕完畢之零件竟為舊品,對此雙方有起爭執,被告之繼父遂要原告自行去購買零件」之部分(見本院卷第43頁),是原告既未能舉證加以證明有何支出系爭物品之修繕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其對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1,7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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