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078,2024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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