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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林伽蓮
被 告 賴俊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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