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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范佳伶
被 告 蘇美雲
簡郁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經核對與本件相關之刑事前案電子卷宗後,因卷內蒐證相片係黑白照片,畫質不甚清晰,故毀損情狀細節仍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並命原告檢附財物受損之彩色照片一份到庭為憑,以利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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