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130,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施佑青
被 告 黃婞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