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15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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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李承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9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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