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何峻安
被 告 林少澤即林旻鑫
呂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2215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0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