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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廖哲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和解書之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和解書所載被告之住址為宜蘭縣五結鄉,且被告戶籍設於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有和解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至被告於警詢時所填載之臺中市北區篤行路地址,經本院送達結果該址無人代收而寄存於警局,且調解時被告亦未到場,難謂確實為被告居所,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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