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361,2024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王君柔
訴訟代理人 王博謙
被 告 段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當日因被告遲到未及參與辯論,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以利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