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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陳芹韋
被 告 HEO YEONM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大雅館914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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