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399,2024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曾有瑜
被 告 張傳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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