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38號
附帶上訴人 李德榮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吳柏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人於113年8月19日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