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460,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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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曾景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李玉娟言詞辯論時未提出委任狀,事後亦未補正委任狀,是本件因尚有上開程序待補正,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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