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為中即徐利華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秀鳳間因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