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 告 盧柏傑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因在監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