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56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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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黃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4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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