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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潘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 週年利率 30,346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月5止 1.845%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月5止 0.1845% 自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0.272%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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