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57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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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賴希緁即九龍城茶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7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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