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580,2024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張紹鵬
被 告 林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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