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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連峯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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