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698,2024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698號
原 告 楊宥芸

被 告 蕭博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以113度中補字第97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