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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邱招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276元,及其中新臺幣81648元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消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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