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766,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林銘章
被 告 林茂權(原名林郁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39,558元 自98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無 2 32,344元 自9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自9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借款本金合計:71,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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