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8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黃昱翔
被 告 李依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